(2016)豫1330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家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陈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严克杰被执行人陈家军,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国土资执罚【2015】第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家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12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家军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和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