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冯启丰与周仲飞、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启丰,周仲飞,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4138号原告:冯启丰,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谢艺峰,系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瑶,系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仲飞,男,1982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徐志坚,男,汉族,1991年8月3日,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广汽车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南海汽车站内,注册号:440682000021320。法定代表人:杨俊武。委托代理人:徐志坚,男,汉族,1991年8月3日,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9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20276H。负责人:李穗。委托代理人:邓梦柔,女,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系公司职员。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周仲飞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30913.19元;2.被告佛广汽车公司对以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对以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佛广汽车公司辩称:1.被告周仲飞是我司员工,事发在履行职务期间。2.粤Y×××××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3.对原告部分请求项目有如下意见:营养费,没有医嘱,不予认可;误工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请法院核实。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1.粤Y×××××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我司处投保了交强险。2.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被告周仲飞辩称:我的意见与被告佛广汽车公司的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12时29分许,周仲飞驾驶粤Y×××××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海区官窑红星村大道华明德科技公司路段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冯启丰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冯启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启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仲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到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月14日出院,为此共产生了医疗费17620.1元。2016年7月20日,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达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200元。原告属农村户籍,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地区生活工作满一年,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事发前所从事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原告母亲童秀芬(出生日期为1947年6月24日)生育了原告等四个子女。原告生育了冯培某、冯培某、冯培某、冯培某(出生日期分别为:1998年10月21日、2000年10月10日、2005年7月3日、2006年9月3日)四个儿子。肇事车辆粤Y×××××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权人是被告佛广汽车公司,被告周仲飞为该被告雇请的职员,事故发生时被告周仲飞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向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各被告均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第1-4项27720.1元;第5-10项101927.86元(具体详见附表)。原告上述损失合共129647.96元,应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共赔付111927.86元,超出部分17720.1元,应由被告周仲飞的雇主即被告佛广汽车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5316.03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11927.86元予原告冯启丰。二、被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5316.03元予原告冯启丰。三、驳回原告冯启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9.13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冯启丰负担151.1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248元、60元。上述原告及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麦换弟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共同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17620.1元法院依法判决17620.1元2后续治疗费8000元法院依法判决8000元3营养费3000元过高,不超200元酌定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法院依法判决1600元(住院16天×100元/天)5护理费1190元应按70元/天计算1120元(住院16天×70元/天)6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2620.19元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四个抚养人的身份有异议92620.19元{定额残疾赔偿金69514.4元(34757.2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23105.79元[25673.1元/年×7×10%+25673.1元/年×(11-7)×10%÷4+25673.1元/年×(9-7)×10%÷2]}7鉴定费2200元不属保险责任2200元8误工费23547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工作情况5687.67元[1510元/月(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30天/月×113天(按原告主张计算)]9交通费1500元过高酌定3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承担主责,不是保险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合计156377.29元——129647.96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