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1859-1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谢震业与安徽复兴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震业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859-11870号原告:谢震业。委托代理人:薛大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11859号):眉山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红。被告一(11860号):牡丹腾宇洗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欣。被告一(11861号):滕州市瑞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合蕊。被告一(11862号):余姚市佳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春。被告一(11863号):遵义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武才。被告一(11864号):大同市恒山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原军。被告一(11865号):德州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谯斌。被告一(11866号):红河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正清。被告一(11867号):安徽复兴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平。被告一(11868号):黄山兆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刚。被告一(11869号):株洲市奇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赖生。被告一(11870号):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同跃。被告二(11859-11870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震业诉被告一、被告二肖像权纠纷12宗系列案,原告谢震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原告谢震业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