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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汪福才、朱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福才,朱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汪福才,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朱明亮,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汪福才与朱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朱明亮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汪福才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8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明亮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明亮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等进行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于2016年10月20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朱明亮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汪福才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朱明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6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汪福才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明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