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桂蕊与刘烜、王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蕊,刘烜,王国彬,河北和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238号之一原告周桂蕊,女,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刘烜,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王国彬,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河北和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蕊与被告刘烜、王国彬、河北和蕴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9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桂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烜在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处的应收款项157000元。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履行债务时,应向本院提出申请,由本院提存财产或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