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8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倩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8070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于凤春。被告:李倩。委托代理人:任兆兴,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李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唐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