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三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崇娥与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娥,马婷婷,马云强,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李崇娥,女,汉族,1946年6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马婷婷,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马云强,住济南市。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李崇娥与被告马婷婷、被告马云强、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李崇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崇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崇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