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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甲,田某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866号原告:唐某某,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甲,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男,196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女,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田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惠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