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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汪玉芳与李向成、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芳,李向成,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489号原告:汪玉芳,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向成,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章莉,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旭,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李向成、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汪玉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玉芳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芳撤回对被告章莉的起诉。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