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汪玉芳与李向成、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芳,李向成,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489号原告:汪玉芳,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向成,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章莉,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旭,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李向成、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汪玉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玉芳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芳撤回对被告章莉的起诉。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