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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初明秀与葛全敏、李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明秀,葛全敏,李美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894号原告:初明秀,女,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葛全敏,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美英(系被告葛全敏之妻),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初明秀与被告葛全敏、李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初明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初明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齐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