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亚飞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亚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613号罪犯朱亚飞,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三刑三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亚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宣判后,2014年1月28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朱亚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亚飞于2013年2月11日17时许,在陕县观音堂镇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吵并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焦冲冲等见状遂伙同朱亚飞对赵某某拳打脚踢,期间焦冲冲持钢筋击打赵某某背部几下,后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与赵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该系二次判刑;自首。罪犯朱亚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亚飞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亚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亚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