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东营区凯旋门制作中心与东营市宝龙石油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凯旋门制作中心,东营市宝龙石油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460号原告:东营区凯旋门制作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负责人:吕某某,X年X月XX日出生,东营区凯旋门制作中心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州,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宝龙石油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胜利工业园19号路以西、8号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峰,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区凯旋门制作中心与被告东营市宝龙石油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区凯旋门制作中心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凯旋门制作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区凯旋门制作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延斌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