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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2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57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公益西桥北名流未来大厦906A。法定代表人李淑娟,经理。被执行人李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94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服务费四万零六百二十六元六角六分;二、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四千零六十二元六角七分;三、驳回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一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李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明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32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