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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8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芝与被告南京金生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芝,南京金生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8972号原告:张素芝,女,1945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金生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28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王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芝与被告南京金生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因撤诉减半321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