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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阮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甲,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4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肖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14日5时许,被告人阮某甲无证驾驶豫S×××××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6线由北向南行至商城县鲇鱼山乡十里头村天成搅拌站路段时,将步行于此的张某撞倒,致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阮某甲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另查明:被告人阮某甲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接处警和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及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余某、李某甲、李某乙、阮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