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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国与被告陈红瑞、付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国,陈红瑞,付艳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1民初299号原告朱玉国,男,汉族,住抚顺县。被告陈红瑞,男,住抚顺县。被告付艳娇(被告陈红瑞妻子),女,住抚顺县。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朱玉国与被告陈红瑞、付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国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书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