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国与被告陈红瑞、付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国,陈红瑞,付艳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1民初299号原告朱玉国,男,汉族,住抚顺县。被告陈红瑞,男,住抚顺县。被告付艳娇(被告陈红瑞妻子),女,住抚顺县。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朱玉国与被告陈红瑞、付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国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书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