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罗秀兰、严旭东与钟建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兰,严旭东,钟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罗秀兰,女。申请执行人:严旭东,男。被执行人:钟建华,女,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秀兰、严旭东与被执行人钟建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了钟建华的银行存款15696元。现因银行存款足以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钟建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96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钟建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zh5v9dpmtylxjhn6vt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王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金、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