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宗常与被告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常,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1055号原告陈宗常。委托代理人郭杨军,开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太乡观音桥村3组。法定代表人文先凤原告陈宗常与被告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常撤诉。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