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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顺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287号移送执行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顺,女,1968年10月18日生,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关于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顺罚金执行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对被执行人李顺罚金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额5050元(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顺在盈江县公安局有暂扣款1130元。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顺在盈江县公安局的暂扣款1130元至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黄正情审判代理员尹安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维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