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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尊与詹志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尊,詹志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172号申请人林尊,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詹志端,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尊与被执行人詹志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了10000元并由申请人领取了10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