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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侯小福诉崔长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福,崔长军,王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民初2381号原告:侯小福,男,汉族,1945年4月27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长军,男,汉族,1967年4月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晓辉,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侯小福诉被告崔长军、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小福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长军、王晓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小福诉称:原告与被告崔长军系同事关系,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8万元,两名被告当时出具欠条一张,当时未约定还款日期。事后,被告却迟迟不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崔长军、王晓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崔长军、王晓辉给侯小福出具借条一份,上载明借款38000元整。侯小福索要未果,来院告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侯小福提交的借条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及其在庭审中陈述。崔长军通过电话向法庭确认,欠款3.8万元属实,要求延期给付。本院认为:侯小福与崔长军、王晓辉为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侯小福向崔长军、王晓辉主张权利后,崔长军、王晓辉应积极履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长军、王晓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侯小福借款3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崔长军、王晓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邢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