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陈绍举、杜孝琴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陈绍举,杜孝琴,丁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群,负责人。被执行人陈绍举。被执行人杜孝琴。被执行人丁治平。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绍举、杜孝琴、丁治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绍举、杜孝琴、丁治平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