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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连臣与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金乡县东方世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臣,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金乡县东方世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孟宪霞,孟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黄连臣,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执行人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马庙镇杨楼村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孟宪霞,总经理。被执行人金乡县东方世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缗城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孟宪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宪霞,女,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孟宪春,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连臣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金乡县东方世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孟宪霞、孟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