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字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文琪与那宝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琪,那宝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194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琪,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那宝辑,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文琪与被执行人那宝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5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王文琪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5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