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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1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郝林申请执行王长青、王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林,王长青,王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271-2号申请执行人郝林,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王长青,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王七,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于郝林申请执行王长青、王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长青、王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长青、王七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2)达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韩 睿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