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胜祯、李胜娥与周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祯,李胜娥,周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李胜祯。申请执行人:李胜娥。被执行人:周子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祯、李胜娥与被执行人周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胜祯、李胜娥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子彬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胜祯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21438元的义务,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胜娥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56692元以及诉讼费1354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子彬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子彬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石审判员 许文彬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