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5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立诉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张虎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张虎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5民初132号原告:王立,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李斌,山西雷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晋,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孛园园,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虎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晋,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孛园园,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立诉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张虎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撤诉。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计2466元,由原告王立负担。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张云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