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洪梅申请刘晓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梅,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梅,女,1987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被告刘晓明,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洪梅与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晓明在望奎县各所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国峰审 判 员 王卫中代理审判员 林春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