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扬州市福力波纹管厂与扬州市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福力波纹管厂,扬州市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320号原告:扬州市福力波纹管厂,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津街道二桥村刘塘组。投资人:马德俊,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实、姚元宗,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春江人家内公建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朝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扬州市福力波纹管厂与被告扬州市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扬州市福力波纹管厂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福力波纹管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