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治刚与赵大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治刚,赵大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728号原告:马治刚。委托代理人:曾金秀(系原告马治刚之母)。被告:赵大光(现下落不明)。原告马治刚与被告赵大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经查询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经向原告询问,原告亦不能够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并表示同意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治刚与被告赵大光劳务合同纠纷,经查询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未能再提供被告有效地址,经释明后原告亦同意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治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