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刚诉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责职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582号上诉人徐刚,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徐刚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初2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刚上诉称,其要求省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该府拒不履行,确系违法不作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其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徐刚请求法院确认省政府不履行监管下级单位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该府作出行政行为。因被诉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间监督管理职责,不属于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一审法院以其起诉无法律依据,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当维持。徐刚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 泰代理审判员 朱 珠代理审判员 王轶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