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欧娄红与杨长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娄红,杨长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228号原告:欧娄红,男,生于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涛,系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被告:杨长定,男,生于1991年1月20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娄红诉被告杨长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娄红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娄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欧娄红承担。审 判 长  郑 刚审 判 员  贺新轩人民陪审员  张吉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全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