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季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催11号申请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季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号码:31900051(20477667),出票金额:伍仟伍佰元整,出票人: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铜陵分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富生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 蕾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