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民初770号原告: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农田街59号4栋1层1S09号。法定代表人:李惠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阜蒙,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宾馆门市(金源酒店右侧)负责人:孙凤君,职务经理。原告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丰物业公司)与被告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程电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渤丰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邓阜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程电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渤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渤丰物业公司与新程电梯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2.新程电梯公司返还电梯维护保养费24,000元;3.新程电梯公司返还电梯维护部件款38,195元;4.诉讼费用由新程电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渤丰物业公司与新程电梯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新程电梯公司为渤丰物业公司所服务的哈尔滨市松北区北岸启程小区的12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每台电梯4000元,12台电梯的总费用为48,000元,保养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被告提供全日24小时维护保养服务,每星期检查机件一次。合同签订后,渤丰物业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新程电梯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24,000元,但新程电梯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电梯维护保养义务,未做到每星期检查机件一次,致使北岸启程小区电梯多次出现问题,严重影响到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给渤丰物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15年6月17日,渤丰物业公司委托新程电梯公司购买电梯部件,并向新程电梯公司账户支付38,195元,但新程电梯公司至今未按照渤丰物业公司的要求购买电梯部件,亦未返还款项。故渤丰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新程电梯公司未答辩。渤丰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新程电梯公司未举证、未质证。对本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保费收据、电梯部件款38,195元的收据、电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电梯救援说明、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故障保修及维修记录、电梯维保记录,通话记录、证人孔令峰的证言,因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电梯照片,因无法证明系本案所涉电梯且不能体现未维修状况,故本院不予采信。工作联系函,因无法证明��取人的身份情况,故本院不予采信;电梯现状说明,无出具单位公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人任双来及马月红,因系渤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故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日,渤丰物业公司与新程电梯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新程电梯公司为渤丰物业公司保养北岸启程小区的电梯12台,每部电梯单价4000元/年,年度保养费48,000元。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如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欲终止合同,均于合同终止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015年6月2日,渤丰物业公司向新程电梯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电梯维保费24,000元,孙凤君出具收据一张,并加盖新程电梯公司虎林分公司公章。2015年6月17日,渤丰物业公司向孙凤���支付电梯维修件款38,195元,委托其购买电梯维修件,孙凤君出具支据一张。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电梯多次出现故障,新程电梯公司工作人员均已进行维修。本院认为,《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的期限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已经届满,双方未达成新的合意,故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已自然解除。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判令解除该合同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梯维护保养费2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渤丰物业公司基于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委托新程电梯公司购买电梯���修件,并支付电梯维修件款项38,195元。现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已到期解除,被告仍未交付电梯维修件,因被告未及时购买电梯维修件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购买电梯维修件以及时进行维修的目的不能实现。原、被告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理应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电梯维修件款38,195元。综上所述,渤丰物业公司要求解除《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及返还电梯维护保养费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渤丰物业公司要求新程电梯公司返还电梯维护部件款38,1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8,195元;二、驳回原告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元(原告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负担755元,被告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玉凤人民陪审员 姚玉珍人民陪审员 高 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