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8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邓庆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邓庆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83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7-199号。负责人:谭炯,行长。委托代理人:梁蔼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庆乐,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邓庆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蔼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信用卡,卡号为40×××63,授信额度为300000元,截至2016年8月26日,被告拖欠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309214.56元,经原告催收,被告均未偿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02560.07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8月26日的利息为67356.07元、滞纳金为39298.42元,从2016年8月2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领银行信用卡,并声明已参阅并同意《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细则。《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9天。被告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应按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被告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被告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被告应按照原告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原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贷方余额返还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原告直接计扣被告信用卡账户。被告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原告按照超出部分的5%加收超限费。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将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被告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原告免收被告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如被告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被告除按照原告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中银白金信用卡收费表》作为协议附件,载明了信用卡各项的收费标准。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40×××63的信用卡,目前该卡授信额度300000元。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出现透支,截止至2016年8月26日拖欠透支本金202560.07元,利息67356.07元,滞纳金39298.42元。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是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发生透支欠款时,即与原告产生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照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庆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02560.07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8月26日的利息为67356.07元、滞纳金为39298.42元,从2016年8月27日起按《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59元,由被告邓庆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靖宇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