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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洪平与启东市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平,启东市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604号原告:王洪平。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579号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安昌,董事长。原告王洪平与被告启东市安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洪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洪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