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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关秀明与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245号原告:关秀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清,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关秀明与被告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关秀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关秀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煜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