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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伊与朱恒龙、枣强县东信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伊,朱恒龙,枣强县东信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朱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164号申请人:张伊。被申请人:朱恒龙。被申请人:枣强县东信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梅,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朱维东。申请人张伊与被申请人朱恒龙、枣强县东信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朱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伊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恒龙、枣强县东信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朱维东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恒龙、枣强县东信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朱维东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