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8执15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袁喜运与被执行人孟宪霞、梦宪春、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喜运,孟宪霞,梦宪春,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580-1号申请执行人袁喜运被执行人孟宪霞被执行人梦宪春被执行人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喜运与被执行人孟宪霞、梦宪春、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828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