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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6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6136号原告初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春龙,系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初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初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