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晓平与姜艳玲、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平,姜艳玲,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平,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姜艳玲,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张伟,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抚远市。系姜艳玲之夫。本院在执行马晓平与姜艳玲、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2681200元,案件受理费14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经执行标的为1089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代理审判员 白会民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