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永亮、杨朝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亮,杨朝影,杨七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亮,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朝影,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七郎,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亮与被执行人杨朝影、杨七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朝影、杨七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