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文治与段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治,段青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457号原告张文治。被告段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治与被告段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治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治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文治。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