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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文治与段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治,段青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457号原告张文治。被告段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治与被告段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治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治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文治。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