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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3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葛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葛秀华,任育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37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秀华,女,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一审被告:任育文,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址:滦南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葛秀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并在本院通知其缴纳上诉费用时,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同意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李贵志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