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武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81民初523号原告李武,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路*号*栋*室。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被告陈强,男,1983年4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原告李武与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武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45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14年3月17日归还,2014年4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4500元,并约定于2014年5月20日归还,此后,被告一直不接原告电话,也没有偿还分文借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强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两份,拟证实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44500元的事实,被告在10000元的借条上约定于2014年3月17日归还,在34500元的借条上约定2014年5月20日归还。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过审查,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强向原告李武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的保护。现被告陈强未按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酿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未作书面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未在约定的日期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武借款44500元;二、被告陈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武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元本金,自2014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4500元本金,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元,由被告陈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高尚人民陪审员 张春来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