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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4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顾丽君、张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丽君,张升,李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282号申请执行人顾丽君,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张升,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李蔚霞,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丽君与被执行人张升、李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张升、李蔚霞尚欠申请执行人顾丽君借款200000元、利息3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70元。经调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升名下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张升、李蔚霞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升、李蔚霞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曹辉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