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煜铭、梁津等与梁敏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煜铭,梁津,梁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梁煜铭,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梁津,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梁敏贤,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梧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敏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履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梧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敏贤在银行存款13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冼滨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