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哲华与黄学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华,黄学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007号原告:李哲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冬莲。被告:黄学灵。原告李哲华诉被告黄学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哲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李哲华负担。审判员 陆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莉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