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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哲华与黄学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华,黄学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007号原告:李哲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冬莲。被告:黄学灵。原告李哲华诉被告黄学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哲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李哲华负担。审判员  陆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莉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