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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剑宏盗窃、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剑宏,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雷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剑宏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剑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剑宏和吴栋、“尾长”(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携带丁字形作案工具,来到遂溪县江洪镇码头加油站附近,将事主彭某停放在该处的哈力爱俊达牌HL110-3C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300元销赃,三人将获得的赃款用于吸食毒品。被告人陈剑宏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主动交待该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772元。2015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剑宏和吴栋(另案处理)为筹集毒资,来到遂溪县江洪镇永高村实施盗窃。由吴栋看风,被告人陈剑宏使用自制作案工具,盗走黄某停放在其家门前的本田牌WH125-6二轮摩托车,后被失主黄某发现并呼唤周围群众抓贼。被告人陈剑宏驾驶黄某的摩托车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被追赶的群众追上。被告人陈剑宏便掏出身上携带的刀(经鉴定是属于管制刀具)挥舞,并对追赶的群众说:“你们不要再追了,再追我就拿刀砍你们”。最后,群众在遂溪县江洪镇江洪码头冰厂边的空地将被告人陈剑宏逼停,并缴获其手中的刀。几分钟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将被告人陈剑宏抓获。经鉴定,黄某的摩托车价格为18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剑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清单;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管制刀具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视听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陈剑宏曾犯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彭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剑宏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剑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27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携带管制刀具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1880元),被事主和群众发现并阻拦时,为脱逃而当场使用暴力(持刀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特征,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剑宏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剑宏在参与盗窃一案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参与抢劫一案中,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剑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剑宏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四至六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与被告人陈剑宏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剑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英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人民陪审员  殷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凯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