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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蒲义有、蒲晓燕与龙大兵、杨继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义有,蒲晓燕,龙大兵,杨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蒲义有,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蒲晓燕,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18日。被执行人龙大兵,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3日。被执行人杨继琴,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17日,系龙大兵之妻。蒲义有、蒲晓燕申请执行龙大兵、杨继琴民间借贷纠纷及追偿权纠纷等三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01024号、(2012)南民初01054号、(2012)南民初01055号民事判决书,三案合并执行,被执行人龙大兵、杨继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蒲义有、蒲晓燕借款982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768元,共计100016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龙大兵、杨继琴未自动履行,蒲义有、蒲晓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龙大兵司法拘留,10月20日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龙大兵、杨继琴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蒲义有、蒲晓燕欠款5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蒲义有、蒲晓燕欠款2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偿还蒲义有、蒲晓燕欠款3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欠款225084元,剩余225084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王汉林代审判员 朱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